近日,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MC)提議對遠洋承運人和海運碼頭制定一項更嚴格的滯期費計費標準,包括滯期費的發票必須在30天內開具!
FMC proposes tighter container billing standards
Proposed rule includes 30-day deadlines for invoices and limits who can be billed
FMC于周五表示,該機構就滯期費的賬單要求提出了58頁的擬議規則,計劃于下周在《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旨在使船公司(VOCCs)、無船承運人(NVOCCs)和海運碼頭運營商(MTOs)的賬單“更加透明、結構化和準時性”。
據悉,承運人和集裝箱碼頭收取滯期費(Demurrage)的前提是,在一定天數內,客戶還沒有取走滿載的集裝箱,當客戶晚于規定時間將空集裝箱送回碼頭時,要收取滯留費(Detention)。
但是,過去兩年貨物的激增導致滯期費和滯留費的大幅度增加。
FMC指出,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為美國集裝箱貿易提供服務的九家最大的承運人分別收取了總計約89億美元的滯期費和滯留費,并且已經收到了大約69億美元。
擬議的規則將從今年早些時候的初步建議中收集的信息納入其中,要求船舶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和碼頭運營商在滯留和滯期費發票上包含一定的最低賬單信息。發單方須在收費停止產生之日起30天內,向發單方發出發票。FMC指出:“盡管提議的30天期限比60天(目前要求的)期限短,但評論人士報告,滯期費或滯留發票通常在30天期限內到達。”FMC補充說,當費用停止積累時,客戶門戶和電子支付系統可以立即提供發票。另外,該提案將取消在30天期限后開出的發票中對付款方收取的費用。

FMC表示:“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沒有達到30天的時限就不會有任何后果。”指控方還必須提供30天的時間來對指控進行爭議,“并提供關于指控應如何爭議的明確信息”。
FMC還建議,滯期費和滯留費賬單只能發給與承運人和碼頭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這項規定是在托運人告訴該機構,他們不希望從海運碼頭收到發票之后制定的,因為他們與海運碼頭沒有合同關系——盡管其他托運人希望碼頭運營商被要求直接向他們開出賬單,以避免在通過這些費用時向承運人收取額外費用。根據貨運卡車司機對早些時候提案提交的意見,他們可能是納入這一條款的關鍵。FMC表示:“卡車運輸公司的評論人士表示擔心,開票方經常向與開票方沒有合同關系的卡車運輸公司開具發票。”盡管如此,汽車運輸協會Bi-State Motor Carriers堅稱,由于與卡車運輸公司的客戶之一發生糾紛,付款方有時會威脅阻止司機裝卸集裝箱——這意味著卡車運輸公司必須支付有爭議的費用,這樣它才能繼續服務其他客戶。FMC表示,通過納入這一條款,貨運運營商“將不再有責任支付這些費用,或在客戶對這些費用提出異議時,冒險與其他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據FMC稱,更嚴格的賬單要求可能還會附帶價格標簽。
該機構表示,從滯期費和滯留費停止產生之日起,在30天內開具發票可能會導致開票方的收入損失。此外,新的最低賬單信息要求“可能要求賬單方收集額外的信息,并更改其賬單信息技術系統,將所有所需的信息包括在發票上。”

FMC指出,與規則制定相關的大部分額外成本將由船公司和碼頭運營商承擔,而非無船承運人,因為船公司和碼頭運營商通常會評估滯期費和滯留費。FMC表示:“在大多數情況下,無船承運人通過由船公司或碼頭運營商開具的發票向托運人收取滯留費和滯期費。”因此,無船承運人應從簽發發票的船公司或碼頭運營商處獲得擬議規則所要求的最低賬單信息。基于這些原因,聯邦海事委員會主席證實,如果這項規定被頒布,它不會對大量小型實體(無船承運人)產生重大的經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