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廣泛應用于個人消費品、工業(yè)生產、運輸等行業(yè)。特別是在日常生活中,鋰電池幾乎隨處可見,如手機電源、電動汽車電源、充電銀行普通電動園林工具、自動清潔機器人等。
鋰電池產品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另一方面,由于產品的特點,鋰電池存在很大的潛在風險,安全事故時有發(fā)生。與其他事故相比,時間更短,更難完全撲滅,對人身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害。
從2016年三星開始Note7手機電池著火,到2020年7月浦東機場飛機著火,尤其是2020年1月,一艘中遠航運國際貿易集裝箱船裝運鋰電池貨艙著火,131個集裝箱受其影響,造成巨大損失。所有這些事故總是提醒我們,鋰產品的安全風險一直存在。
第一類是單獨運輸的鋰電池。鋰電池作為一種以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負極材料采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可分為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鋰金屬電池中含有金屬狀態(tài)的鋰通常不能充電,而鋰離子電池中不含金屬狀態(tài)的鋰可以二次充電。當單獨運輸時,它們對應UN編號是3090和3480。
第二類是與設備一起運輸的鋰電池。在實際貿易運輸中,鋰電池通常與設備一起運輸,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另一種是電池和設備包裝在一起。無論上述情況如何,根據是否含有金屬鋰,分別對應UN編號是3091和3481。
鋰電池出口,電池海運,青島國際貨代 青島報關行
第三類是鋰電池驅動的設備或車輛。近年來,自行車、汽車、平衡車等含有鋰電池動力的新能源汽車層出不窮。這類產品分布在國際航運危機中UN編號3171。
鋰電池及其鋰產品檢驗監(jiān)督主要依據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國際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guī)則》、《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guī)則》(SN/T0370.1-2009)(SN/T0370.2-2009)(SN/T0370.3-2012)等等。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要求出口鋰電池必須通過UN38.3.測試,并提供測試總結。每個電池和電池組應配備安全排氣裝置,設計防止損壞;每個電池和電池組應配備有效裝置,防止外部短路;每個包含多個并聯(lián)電池或電池系列的電池組應配備有效裝置(如二極管、保險絲等)。;電池和電池組制造商必須建立良好的質量管理系統(tǒng)。
1.包裝在容器中的電池或電池組應采取保護措施,防止電池或電池組因容器中的移動或位置變化而損壞。容器必須到達II類別包裝的性能指標。總重量大于或等于12kg電池或電池組,以及這些電池或電池組的集合,也需要強大的外包裝、屏蔽、托盤或其他處理設備。同樣,電池或電池組也應固定,不得意外移動,電極不得承受其他堆放物品的重量。
2.除容器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或電池組必須達到II設備必須固定包裝的性能指標,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動。電池或電池組應完全包裹。
3.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采取措施防止設備中安裝的電池或電池組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同時,防止電池或電池組短路。
4.包裝中包含設備中的鋰電池和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組合時,應標明與設備一起放置的鋰金屬電池UN3091或鋰離子UN3481.如果包裝中同時含有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則應根據兩種電池類型的要求同時標記包裝。
在出口運輸中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無論是鋰離子電池組,還是安裝在設備中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組,都必須在容器外標明瓦特-小時比。
二是鋰電池產品不適用于限量包裝或免量包裝。
第三,鋰電池的獨家標志或標志必須張貼在包裝上。符合188條款的鋰電池或鋰電池組使用矩形標志。其他鋰電池或鋰電池組使用9種危險品的菱形標志。但只要企業(yè)提供信息說明,不排除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同時張貼兩個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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